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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不适用什么情况

时间:2025.03.21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052人
律师解析:
1.14到16周岁的娃在盗窃等行为中,为藏赃等当场用暴力致重伤或死亡、故意杀人的,应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2.盗窃等过程中,未达到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3.携带凶器抢夺,数额不大且未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的,通常不以抢劫罪论处,而是定抢夺罪。
总之,转化型抢劫罪认定要严格依“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条件,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需准确把握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15岁的小胡在一次盗窃过程中,被主人小丽发现。小胡为了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小丽打成重伤。之后,小胡又有一次抢夺行为,他携带了凶器,但抢夺数额不大且未以暴力相威胁。在对小胡的行为定性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都应定抢劫罪,有人持不同意见。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14到16周岁的人在盗窃中为藏赃当场用暴力致重伤,应定故意伤害罪,所以小胡将小丽打成重伤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
2、小胡携带凶器抢夺,数额不大且未以暴力相威胁,未达到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通常应定抢夺罪。因此,对小胡的行为认定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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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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