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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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受交通事故后,若责任方未能按责承担起医疗费用垫付的义务,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管理和解决:首先,若该起事故的责任人已经购买了相关的保险服务,诸如第三者商业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在此种情况下,便可由其相应的保险机构先行对伤亡方的医疗费用予以全额支付或部分支付。

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方应承担医疗费用,若未履行,当事人可垫付后通过法律途径索求赔偿。我国法律未规定肇事方需预先垫付费用,交警仅调解,调解不成由法院裁决。肇事车辆若加入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抢救费用可由保险公司支付;超出限额或肇事方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并有权追偿。

交通意外中,肇事者需支付医疗费,但无强制垫付义务。受害人可自费后寻求法律途径追偿。警方仅调解,非强制垫付。法院或仲裁文书才具强制力。如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会在限额内赔付抢救费,超出部分由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事后可追偿。特定情况下,如无证驾驶、酒驾、盗抢或故意事故,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后有权追偿,但不负责财产损失赔偿。

面对肇事者不愿支付医疗费用的问题,受害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 提起民事诉讼追讨赔偿金;2. 请求交通警察协调处理;3. 在警方暂扣车辆时,经许可从提车定金中提取医药费用;4. 若肇事车辆有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用;5. 考虑自行垫付以避免延误治疗。以上方案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