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担保物权设立旨在保障债权实现,关键在于
债务人不履行
债务时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以
抵押权为例,债务人到期未偿债,债权人能依抵押权变价
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保障自身权益。
3.质权亦是如此,质权成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就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凸显担保物权的直接受偿性,与一般债权相区别,为债权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李借款5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为保障债权实现,小胡以自己名下的一辆汽车为小李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
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胡未能按时还款。小李主张就
抵押的汽车变价优先受偿,小胡则称汽车是自己生活所需,不应被变价,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本案中小李对小胡的债权合法存在,且小胡以汽车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合法有效。
2、当债务人小胡到期未偿债时,依据抵押权规定,债权人小李有权依法将抵押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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