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关于行为主体,通常是那些有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哦。
他们在法律层面是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呢。
2.主观上呢,那可是有着故意要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心思呀,经常用
欺诈的手段把财物弄到手后,就拿去填补别的
债务或者胡乱挥霍啦。
3.从客观来看呀,在签订和
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会虚构一些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把对方
当事人的财物给骗过来,而且往往是用新
签合同骗来的钱去还旧债,就跟拆东墙补西墙似的,形成了一个循环诈骗的局面。
4.数额方面呢,得达到法定的定罪数额标准哦,一般得2万元以上呢。
要是符合这些特征啦,那就可以认定为拆东墙补西墙型
合同诈骗罪啦,依法就得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咯。
案情回顾:小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在与小李
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小李财物。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小李财物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之后,小朱又与小胡签订合同,用从其处骗得的钱偿还欠小李的债务,如此循环诈骗。小朱诈骗数额累计达3万元,小李发现被骗后
报警。
案情分析:1、行为主体上,小朱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符合拆东墙补西墙型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3、客观上,小朱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循环诈骗,达到法定定罪数额标准。因此,小朱构成拆东墙补西墙型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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