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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的职务便利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7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936人
律师解析:
首先,职务便利源自特定职务身份,有别于一般工作便利。
像公司财务人员,凭借负责财务收支的权限,挪用公司资金,这便是利用职务便利
其次,职务便利不单是对工作场所和对象的熟悉,重点在于对单位财物的管理和支配权力。
比如企业项目经理,对项目资金有支配权,若将其挪用于个人事务,就符合职务便利的条件。
总之,认定挪用资金罪中的职务便利,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凭借职务所赋予的对单位财物的管理、支配权来实施挪用行为。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一日,小胡因个人投资急需资金,便利用自己负责财务收支的权限,私自挪用了公司一笔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对小胡进行调查并报警,小胡坚称自己只是利用了工作便利,并非职务便利。

案情分析:

1、职务便利源自特定职务身份,小胡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其挪用资金行为是凭借负责财务收支这一特定职务权限,并非一般工作便利。
2、职务便利重点在于对单位财物的管理和支配权力,小胡对公司资金有管理和支配权,其将资金挪用于个人投资,符合挪用资金罪中职务便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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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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