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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了借条实际没有转账这种情况法律怎么认定

时间:2025.03.17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1.借条虽能证明点儿事,但光有它可不能肯定借款就真发生。
2.借条若写明借款得转账,可实际没转,那打官司出借人得拿出更多证据证明钱真给了,像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之类的。
3.要是借条没说咋交借款,光靠借条,可能会被认为合同成立但钱没实际给,出借人要还钱的要求可能不被支持。
4.总之,这种事儿得综合所有证据来判断,看借款事实到底存不存在。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是朋友关系。小胡向小丽出具借条,写明借款五万元。借条中约定借款需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然而事后,小丽并未实际转账。之后小丽持借条将小胡告上法庭,要求小胡偿还借款。小胡则称自己未收到借款。双方就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借条虽存在,但约定转账交付借款却未转账,此时小丽作为出借人,需提供更多证据,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给小胡。
2、若借条未提及交付方式,仅凭借条,法庭可能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但借款未实际给付,小丽要求还钱的诉求可能得不到支持。此类案件需综合所有证据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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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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