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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取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时间:2025.03.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52人
律师解析:
1.虚假诉讼取财与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
虚假诉讼是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利,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权益。
而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要挟手段强索财物。
2.但当虚假诉讼伴有强迫交付财物行为时,可能构成想象竞合。
即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与虚假诉讼罪,需从一重罪来处理。
3.不能简单将虚假诉讼取财都视为敲诈勒索。
要依据具体行为表现去准确判断,避免混淆两者的性质和法律后果。

案情回顾:

小何为获取钱财,捏造与小李存在债务纠纷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小何还以揭露小李隐私相威胁,强迫小李交付财物。小李认为小何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而小何坚称自己只是进行虚假诉讼以获取合法权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虚假诉讼是通过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获利,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权益;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要挟手段强索财物。小何既有虚假诉讼行为,又有强迫小李交付财物的威胁行为。
2、当虚假诉讼伴有强迫交付财物行为时,可能构成想象竞合,即同时触犯敲诈勒索罪与虚假诉讼罪,应从一重罪处理。所以不能简单将小何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需依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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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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