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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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必须获取财物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认定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动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行为人企图将他人之物非法地从其控制与管理之中剥离出来,更包括企图非法拥有或不合法占据他人财产,并显示出对该项财产的使用、收益及处置意愿。所谓抢劫罪,即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在现场实施了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立即取得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否必须在犯罪现场获取财物在抢劫罪中,所谓“当场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现场当着被害者的面实施暴力侵犯并当场夺取其财物。

从法律层面来看,抢劫罪的判定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取得财物。这是一种暴力犯罪,其既遂的标准主要依据暴力胁迫行为是否完成以及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伤害。即便没有获得财物,只要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并达到既遂状态,关键在于该行为对受害人权益的侵犯程度。

抢劫罪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现场取得了财物。抢劫的本质是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让受害者无法或不敢反抗,从而非法直接获取财物。如果不是在现场取得财物,通常就不会被认定为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构成不局限于现场直接抢夺财物,关键在于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财物未立即取得,只要通过强制手段意图非法占有,也可构成抢劫罪。因此,抢劫罪的认定不仅限于当场夺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