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破产时,职工安置费由破产企业财产支付。
破产管理人会
清算评估企业资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用剩余财产支付职工债权,包含安置费等。
2.若破产企业财产不足支付所有职工安置费等债权,依据法律清偿顺序,职工债权能在一定程度上获部分清偿。
3.存在其他
责任主体时,如政府相关部门在特定情况可能承担责任协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但这不是普遍情况,主要还是以破产企业财产为支付来源。
案情回顾:某企业
经营不善宣告破产,小胡等职工等待企业支付安置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却不足以支付全部职工安置费。小胡等职工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承担部分责任协助解决,而企业称主要支付来源是破产企业财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企业破产时,职工安置费本应由破产企业财产支付,破产管理人按法定程序清算评估资产后,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支付职工债权,这符合法律规定。
2、当企业财产不足支付所有职工安置费等债权时,职工债权可按清偿顺序获部分清偿。至于政府相关部门,仅在特定情况可能担责,并非普遍情形,本案中企业说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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