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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罪名能否成立一个共同犯罪

时间:2025.03.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63人
律师解析:
刑法范畴内,两个罪名有可能构成一个共同犯罪哦。
当二人以上共同蓄意实施犯罪行为时,即便所涉罪名不同,只要满足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就可予以认定。
像甲教唆乙盗窃,乙在盗窃时又故意杀了人,甲是盗窃罪的教唆犯,乙犯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而甲乙在盗窃行为上就成立了共同犯罪。
但要是二人的行为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行为的关联,即便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也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总之,关键在于考察各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呢。

案情回顾:

小朱教唆小李去小静家盗窃,小李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回家的小静撞见,慌乱之下小李将小静杀害。小朱并不知晓小李杀人一事。之后,案件被警方侦破,小朱称自己仅教唆盗窃,不应为杀人负责;小李则表示杀人是临时起意。双方就犯罪认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教唆小李盗窃,存在教唆行为与盗窃的共同故意,在盗窃行为上,小朱和小李构成共同犯罪,小朱是盗窃罪的教唆犯。
2、小李在盗窃过程中故意杀害小静,此故意杀人行为超出了与小朱的共同故意范围,小李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小朱无需对故意杀人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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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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