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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怎样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时间:2025.03.13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利用职务之便”在职务侵占罪里呀,就是说行为人凭借所担任职务拥有的那些便利呢。
像主管财物的,能管能支配财物,决定其使用调拨;
管理财物的,有保管监管职责,能直接接触控制财物;
经营财物的,在经营活动中有处置权或参与决策;
经手财物的,因工作能经手流转财物,进而侵占。
总之呢,得是基于职务赋予的管理、支配等权力去实施侵占行为,才符合职务侵占罪里的“利用职务之便”。

案情回顾:

小胡在一家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负责保管公司货物。一日,小胡私自将仓库中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偷偷运出并变卖。公司发现货物丢失后报警,小胡辩称只是临时借用货物,并非侵占。但公司认为小胡是利用其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行为,双方就小胡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仓库管理员,有保管公司货物的职责,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中的管理财物范畴,能直接接触控制财物。
2、小胡私自变卖货物的行为,符合基于职务赋予的保管权力实施侵占行为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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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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