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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追偿权的行使及范围是怎样界定的

时间:2025.03.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16人
律师解析:
1.行使前提:
只有当担保人履行完担保责任后,才具备行使追偿权的资格。
要清楚知晓担保责任的具体范畴以及实际承担情况。
2.范围界定方面:
通常涵盖担保人代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因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金等。
倘若担保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那就按照约定的范围来进行追偿。
同时,担保人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像律师费诉讼费等,也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追偿。
不过,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担保人向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举例来说,要是担保人只是对主债务的一部分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追偿权也就仅限于这部分债务以及相关费用。
总之,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明确追偿的条件和范围,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李为小朱的债务向债权人小丽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小李履行担保责任代还部分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后小李向小朱追偿,小朱却认为小李不应追偿违约金部分,双方就追偿范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履行完担保责任,小李已履行,具备追偿资格。
2、追偿范围若无特别约定,通常涵盖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本案中,若无特殊约定,小李追偿违约金合理,其追偿范围未超向小丽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依法保障小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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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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