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使前提:
只有当
担保人履行完
担保责任后,才具备行使
追偿权的资格。
要清楚知晓担保责任的具体范畴以及实际承担情况。
2.范围界定方面:
通常涵盖担保人代为偿还的
债务本金、利息、
违约金以及因债务产生的
损害赔偿金等。
倘若
担保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那就按照约定的范围来进行追偿。
同时,担保人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像
律师费、
诉讼费等,也可以向
债务人要求追偿。
不过,追偿的范围不能超出担保人向
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举例来说,要是担保人只是对主债务的一部分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追偿权也就仅限于这部分债务以及相关费用。
总之,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明确追偿的条件和范围,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李为小朱的债务向债权人小丽提供
担保。债务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小李履行担保责任代还部分本金、利息及违约金。之后小李向小朱追偿,小朱却认为小李不应追偿违约金部分,双方就追偿范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担保人行使追偿权需履行完担保责任,小李已履行,具备追偿资格。
2、追偿范围若无特别约定,通常涵盖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本案中,若无特殊约定,小李追偿违约金合理,其追偿范围未超向小丽承担的责任范围,应依法保障小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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