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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型贪污罪职务便利如何认定

时间:2025.03.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31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便利乃是侵吞型贪污罪的关键构成要素。
其一,职务便利乃凭借自身职务范畴内的权力与地位所造就的主管、管理、经营以及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情形。
其中,主管便利意味着对公共财物拥有调拨、安排等权力;
管理便利则是对公共财物负有保管、处理等职责;
经营便利是在公共财物运营进程中行使相应职权;
经手便利指的是直接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契机。
比如,有一公职人员主管单位财务报销事务,凭借其经手公款的职务便利,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这便符合侵吞型贪污罪中对职务便利的认定。
总之,必须结合具体的职务行为以及与公共财物的关联,方能准确认定职务便利。

案情回顾:

小胡是某单位公职人员,负责单位财务报销事务。在一次报销流程中,小胡利用自己经手公款的机会,私自将一笔公款非法据为己有。单位在账目核查时发现异常,与小胡对质,小胡坚称只是暂时挪用,并非侵吞,双方产生争议,随后单位报案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负责财务报销的公职人员,对公款具有经手便利,此乃职务便利的一种形式。他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符合侵吞型贪污罪中对职务便利的认定。
2、小胡称是暂时挪用,与实际行为不符。其私自占有公款的行为,结合其职务行为与公共财物的关联,应认定为构成侵吞型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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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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