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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再催讨会产生什么后果

时间:2025.03.1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1.债务人诉讼时效过,常以其为由抗辩,拒绝偿债。
2.此情形并非让债权人债权全失,债权人仍有权让债务人偿债,只是债务人有时效抗辩权
3.若债务人自愿偿债且债权人接受,那就等于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债务关系持续有效。
如甲向乙借10万并约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三年。
三年后甲未还,乙催讨,甲若以时效过拒还,乙债权仍在,甲可抗辩。
若甲自愿还,乙接受,债务就履行了。

案情回顾:

小朱曾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小朱并未还钱,小李上门催讨。此时小朱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小李认为小朱理应还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此案中,诉讼时效虽已过,但这并不意味着小李的债权完全丧失。小朱拥有时效抗辩权,他可以以此拒绝偿债。
2、然而,如果小朱自愿偿还这笔借款,且小李接受,那么就相当于小朱放弃了时效抗辩权,双方的债务关系依旧持续有效,债务得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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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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