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有法定限制:
一是特定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性质上不能转让。
二是若
债权人和
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需遵守约定。
三是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转让要通知债务人,口头、书面都行,否则对其无效。
且转让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权益,违反限制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引发
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对小许享有一笔债权。小朱未与小许协商,便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小丽。此债权是基于小朱和小许的特定合作关系产生,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小许称自己毫不知情,且认为该债权不应被转让,小丽则要求小许向自己履行
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基于特定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本案中小朱和小许特定合作关系产生的债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转让债权未通知小许,此转让对小许不发生效力。
3、小朱的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定限制条件,该债权转让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不产生预期
法律效力,小丽要求小许履行债务的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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