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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破坏他人婚姻可以要求赔偿吗

时间:2025.03.08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189人
律师解析:
1.通常来讲,仅“小三”行为难以要求赔偿
在婚姻范畴内,仅无过错方有权让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且过错方需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
“小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类型。
2.但若“小三”行为构成侵权,像对原配进行侮辱、诽谤等,致使原配遭受精神损害,原配便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这得依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来判定。
3.总之,不能片面地觉得“小三”破坏婚姻就能要求赔偿,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剖析。

案情回顾:

小丽发现丈夫小胡与小静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自觉婚姻遭到破坏,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静赔偿精神损失。小丽认为小静作为“小三”插足自己婚姻,给自己带来巨大伤害。小静则称自己“小三”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应赔偿的过错类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在婚姻关系中,一般仅无过错方针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法定情形的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小三”通常不属于法定过错类型,本案中小静单纯的“小三”行为难以直接成为赔偿依据。
2、若小静存在对小丽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并致小丽精神损害,小丽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本案未提及此类侵权行为,故小丽诉求需依具体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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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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