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调解书
担保人未签字,不能直接认定其不认可。
若调解书中明确规定担保人需签字确认才生效,而其未签,可能该调解书对担保人无效。
2.若担保人在调解过程中参与了相关事宜,且未提出异议,仅因未签字就主张不认可,可能难以得到支持。
3.在实践中,除明确约定签字生效的情况外,担保人的行为等其他因素也可能被视为对调解书的认可。
所以,不能仅以担保人未签字就认定其不认可调解书,需综合具体情况判断。
案情回顾:小静、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设定了担保人小胡。但调解书签收时,小胡未签字。小静认为小胡未签字,对调解书不认可,不应承担
担保责任;而小李则称调解过程中小胡全程参与未提异议,虽未签字也应担责,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调解书中明确规定担保人需签字确认才生效,小胡未签字,那么该调解书对小胡可能无效。
2、鉴于小胡参与了调解相关事宜且未提出异议,其仅以未签字主张不认可,在实践中可能难以得到支持。需综合具体情况,考量小胡行为等因素来判断其是否认可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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