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予执行制度乃是在案件审理期间内,为保护当事人之基本生存权及生产经营利益不受严重损害,由人民法院依法勒令被申请人在判决作出前先行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司法救济举措。然而,这一律文并未明确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究竟能否予以适用。实际上,在实际审判实践中,是否允许裁定先予执行完全取决于单个个案之特殊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条款规定,当涉及到借款未清偿的案件立案起诉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进行先行裁判执行处理: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晰且不可逆转,如若不予以先行执行处理,将会对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或其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及后果;同时,申请人需证明被申请人确实具有还款能力。

先予执行费用由原告在申请强制措施前预付,案件最终裁决后,连同其他诉讼费用一同由被告负担。法律规定先予执行需原告提供担保,因此实践中,原告常先行垫付此费用。最终费用的承担依据案件裁决结果而定。

我国行政诉讼时效期通常为六个月,但可因特殊情形适当延长。对不动产纠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则时效过期;其他案件则须在五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此规定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及时审查和争议的有效解决。

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先予执行的担保数额,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法院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在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先予执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