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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缴与民事债权谁优先执行

时间:2025.02.2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05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形下,刑事追缴优先于民事债权执行。
司法机关会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恢复被侵害秩序与利益。
2.民事债权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如合同、侵权等债。
3.特殊情况下,民事债权可能优先于刑事追缴执行。
像涉及善意第三人时,若其合法取得财物所有权且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民事债权会优先受保护。
4.总之,二者执行顺序依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而定,实践中需综合判断处理。

案情回顾:

小李因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其违法所得部分财物被用于偿还小胡的债务。小胡这一债权基于双方此前的借款合同产生。小丽作为受害者,要求司法机关追缴小李违法所得财物用于弥补自身损失。此时,就出现刑事追缴与民事债权执行顺序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刑事追缴优先于民事债权执行,司法机关应追缴小李违法所得财物以恢复被侵害的秩序与利益。
2、但此案若小胡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取得财物所有权且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那么小胡的民事债权可能优先于刑事追缴受保护。最终执行顺序需依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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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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