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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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刑事拘留者在拘留期37日后将会得到处理结论。如若公安机关认定需将其提请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则应在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申请;而对于涉嫌多次犯罪或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则可依法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同时,人民法院检察院也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相应决定。

在看守所拘留37天后,具体何时通知家属接人通常而言,在关押了37天之后,看守所并不会主动通知家属前来接收嫌疑人。然而当案件进入到进一步调查阶段,发现嫌疑人具备采取保释或监视居住等措施进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对其依法采取上述强制性措施。在此陈述中,我们要注意“原则上”这个词汇,意味着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例外情况。

拘留十日属于行政拘留,不可以保释。行政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秩序的人实施。刑事拘留的保释金额没有固定标准,案件办理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嫌疑人的风险以及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通常在看守所执行。

对超过羁押期限,不能查清楚案情的,侦查机关必须将犯罪嫌疑人释放,需要进一步侦查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或监视居住。侦查羁押期限最长30天,没有37天的限制。

公安机关在拘留期满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嫌疑人,特殊情况可延至四日。重要嫌疑人拘留期限申请可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拒批则立即释放。刑事拘留37天后,嫌疑人可能无罪释放或被批准逮捕进入公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