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违约致生产利润损,即合同正常履行本可得之利。
2.
经营合同中,为获利益支出必要费,违约未得此费应获赔。
3.合同标的物价涨或跌时,守约方因违约损失差价利。
4.守约获
可得利益时,因违约额外支出之费,如减损合理措施费。
需留意,可得利益损失
赔偿非随意定,需依具体案况,结合合同约定、市场因素等综合考量并合理认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经营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特定货物。合同履行中,小朱违约未供货。小李原本为
履行合同已支出必要费用,且因市场物价上涨,若合同正常履行小李能获取可观差价利润,同时小李为减损采取合理措施产生额外费用,双方就
违约赔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违约致小李无法获得合同正常履行本可得之生产利润,小朱应赔偿。
2、小李为合同履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小朱违约未实现合同利益,小朱需赔偿。
3、物价上涨,小李因小朱违约损失差价利,小朱应承担
赔偿责任。
4、小李为减损支出的合理措施费,小朱也应赔付,具体赔偿依案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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