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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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可以见家属,但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而且不能离开监视的居住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若某人被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应依法通知其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除无法通知情形外,应告知被监视居住者及其家属。请家属配合并监督执行。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犯罪嫌疑人接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会面家人需经执行机关批准。监视居住是司法机构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限制嫌疑人或被告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离开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以控制其人身自由。

在执行监视期间,若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且无法通知,应在亲属得知之日起24小时内,依法告知详情,包括原因和地点。两种情况需使用此手段:一是严重的贿赂罪行,如金额达50万元以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触犯国家重大利益;二是涉案者在当地无固定住所。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监视居住用于什么情况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