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责令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具体规定如下:
①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②执行机关:
由公安机关执行。
③遵守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④期限: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案情回顾:小胡因涉嫌一起
盗窃案被公安机关调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案件尚未办结,公安机关决定对小胡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然而在监视居住期间,小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会见了朋友小李,被公安机关发现,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小胡的情况符合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条件,公安机关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恰当的。
2、小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他人,违反了监视居住必须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小胡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监视居住措施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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