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
连带担保人夫妻通常需肩负
连带责任。
倘若
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履行
债务,
债权人便有权向连带
担保人夫妻中的任何一位或双方要求承担全部的
债务清偿义务。
不过呢,要是存在明确约定该
担保责任仅由夫妻中的一方来承担,亦或是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形下,担保人的责任是可以被免除的等等情况,那么他们或许就无需
承担连带责任啦。
比如说,当夫妻约定了财产分别所有制,并且债权人对此是清楚知晓的,针对其中一方的
个人债务,另一方通常是不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总之呢,不能草率地认定连带担保人夫妻就肯定得承担连带责任,必须依据具体的
担保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哦。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丽借款,小李作为连带担保人在
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小朱无力偿还债务,小丽遂要求小李及其妻子小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静称自己对此次
担保毫不知情,且夫妻二人早已约定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制,小丽知晓此事,不应让自己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连带担保人夫妻需承担连带责任,小丽有权要求小李及小静偿还债务。
2、但本案中,若小静能证明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制且小丽知晓,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小朱的个人债务,小静可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需依具体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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