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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算放弃抚养权

时间:2025.01.11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161人
律师解析:
关于放弃抚养权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明确表示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会通过书面形式清晰地表达放弃抚养权的意愿。
比如在夫妻离婚时,双方会签订离婚协议,其中就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若一方在协议中明确写明,孩子由另一方抚养,自己放弃抚养权,这种以书面协议、声明等形式呈现的表达,就是一种典型的放弃抚养权的方式。
这种方式具有明确性和确定性,能够在法律层面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
当一方长时间对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置若罔闻时,也可被视为放弃抚养权。
具体来说,多年不支付抚养费,且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同时也不实际参与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比如不关心孩子的学业进展、身体状况等。
这种行为表明其没有尽到作为父母应有的抚养责任。
三、主动促成他人收养
在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前提下,若一方主动配合、促成他人收养自己的子女,这意味着其放弃了作为亲生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
比如,积极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协助办理收养手续等。
需要强调的是,放弃抚养权并不等同于免除抚养义务。
即便放弃了抚养权,当事人仍需依法支付抚养费等,切实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小李抚养,小朱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此后小朱长期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关心孩子状况。后来,小朱还主动促成小胡收养孩子。争议点在于小朱这些行为是否构成有效放弃抚养权,以及放弃后是否还需尽抚养义务。

案情分析:

1、小朱书面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在离婚协议中清晰写明,符合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放弃意愿的情况,从法律层面看这种放弃在协议范畴内是明确有效的。
2、小朱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多年不支付抚养费且不关心孩子,可视为放弃抚养权。但即便放弃抚养权,小朱仍需依法支付抚养费,因为放弃抚养权不等同于免除抚养义务。
3、小朱主动促成小胡收养孩子,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此行为意味着其放弃亲生父母抚养权利,但同样不能免除其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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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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