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六十五岁的农民在家种地一般是不会有
误工费这一说法的。
误工费主要是因为人身受到损害而致使实际收入降低所产生的。
对于农民而言,他们在家种地通常被看作是日常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这并不是由于他人
侵权等原因而不能从事原本工作所带来的损失。
然而,倘若出现特殊情形,就像因为他人的
侵权行为,使得农民无法正常开展种地以及其他农业生产活动,并且能够证实他们确实因此而遭受了实际的收入减少。
在这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农民是有可能主张获得相应的
误工费赔偿的。
比如,侵权行为导致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受损,影响了其收成和收入,或者侵权行为阻碍了农民使用土地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进而导致他们的收入降低等情况。
具体到每一个实际案件,都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判断和妥善的处理。
案情回顾:
六十五岁的农民小朱在家种地。小胡对小朱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小朱种植的农作物受损,影响收成。小朱要求小胡
赔偿误工费,但小胡认为六十五岁的农民种地不应有误工费。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按照常理,六十五岁农民种地一般无误工费概念,因其种地被视为日常农业生产。
2、但小朱的情况特殊,小胡的侵权行为使小朱农作物受损,影响收入,若小朱能证实实际收入减少,在符合法律规定下是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的,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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