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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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重新鉴定费都是由申请人先交的。要是新的鉴定结果和原来的鉴定结果有很大区别,那之前的鉴定费就由原鉴定机构出;要是结果没变化,那鉴定费就由申请人自己出。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鉴定过程的公正,也能让费用的责任分配更合理。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因伤残程度鉴定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诉讼请求方负担。若鉴定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实施,则鉴定所需费用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反之,如当事人为确定相应索赔事项而自主决定进行伤残鉴定的,则其自负相关鉴定费用。

在交通事故车辆鉴定中,鉴定费用原则上由公安机关承担。若当事人自行鉴定,费用自理。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发生事故时,技术鉴定费由公安部门承担,与车主无关。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时间需明确通知当事人,费用由公务机关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事故鉴定费用由公安交管部门承担,包括各项鉴定行动的执行与经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等级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先由鉴定人员垫付,后由责任方支付。费用未超保险赔偿额,由保险承担。受害者可向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交警部门负责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先赔交强险限额内费用,超出部分由肇事者按责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等损失均需赔偿,残疾者按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