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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以谁的名义转让

时间:2024.11.2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债务人代位权与债权的转让并非同一概念,实际情况中,它是由债权人亲自以自我的名义进行行使的。
在此过程中,代位权是这样定义的:
当债务人未尽责地行使他所拥有的针对第三方的权利,这种行为给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了能够保护和维持自己的债权,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代表债务人行使对第三方所拥有的权利。
然而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债权人必须先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同时也需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例如,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他所拥有的到期债权;
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以及债务人的不作为确实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等等。
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的权限仅限于其自身的债权范围内。
总的来说,债权人是通过司法程序,以自我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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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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