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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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提供场所赌博罪”改为“开设赌场罪”,该罪根据法律法规,有以下情况需要立案追刑责: 1.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 2.赌资累计达5万元; 3.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 4.建赌博网站供他人组织赌,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5.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6.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接受投注;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衡量标准往往涵盖了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的状况。若该行为人从所属单位非法挪用的资金总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则通常会被视为属于“数额较大”范畴,从而有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法规。然而,具体决定是否予以立案还需要考量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以及由此而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等等诸多因素。

在讨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专用场地和显著的涉赌获利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是专门用于赌博的场地,并且涉及到较大的赌博盈利,那么就可能构成犯罪。其次,短期内频繁提供场所也可能违法。如果在短时间内频繁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这也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最后,如果因为提供场所导致了重大的社会危害,如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因素共同界定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违法性。

开设赌场罪与为赌博提供条件罪的立案标准为:提供场地、赌具、资金等条件,且参赌人数、赌资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规模。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规定,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者,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开设赌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达十年以上;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量刑参照上述标准,根据情节轻重裁决。

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提供赌场设施、用具、资金或场地,或者组织、协助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情节、危害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一般情况下,可能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处以十至十五日拘留,并罚款五百至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