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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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时,检察机关通常依赖其记录的口供作为定罪关键,而公安供述不再重要。若两份陈述都提交法庭,可能引发被告人翻供。诉讼进程主要由检察院引导,公安负责调查取证,因此起诉环节通常遵循检察院记录。

公安局和检察院口供不一致的话,那么检察院一般就会根据自己的口供向法院进行起诉;但前提也要确保自己所录的口供是属于真实有效的;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的话,那么就会导致翻供。

受贿和行贿口供不一致应该不采取口供这个证据,需要调查别的证据。大家都知道案件的证据有很多种类型,可以说越多越好,单一的一个证据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这个证据需要找专业的团队进行调查,自己找证据也是可以的。

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口供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只能作为一个依据。在证据绝对充足的情况下,即使两方的口供不一样,也可以进行零口供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