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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不能并用的是哪些

时间:2024.11.14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202人
律师解析:
违约责任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种承担方式通常无法同时使用:
首先,违约金定金
当合同双方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及定金条款时,若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则有权利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进行追究。
其次,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应当立即停止执行;
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则应依据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合同的性质,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且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此种情形下,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不再适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能否同时使用,还需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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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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