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开庭
传票尚未能够有效地送达至
当事人手中,则法庭并不适宜采纳
缺席判决的方式。
原因在于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
保证他们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参与性乃是
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关键原则之一。
若是传票未能成功送至当事人手中,可能导致其由于毫不知情而无法出席庭审进行自我辩护,这样便与
司法程序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理念相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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