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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动手对方还手算互殴吗

时间:2025.01.0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06人
律师解析:
关于先施暴者与后反击者在法律层面是否可被视为相互斗殴的问题,必须通过全面深入分析相关情节才能作出准确判定。
假如能够证实先开始进行攻击的一方在其攻击行为已然终止之后,遭到对方的反击,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被反击的一方可能并不被视为参与了互相斗殴,而是被视作为正当防卫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适用具有严谨且细致的限制条件,其中包括防卫的必要性,适宜性的时间选择以及所采取手段的适当性等多个方面。
在另一种情况中,倘若先开始进行攻击的一方的连续攻击行动不曾间断,导致对方无法忍受采取相应反制措施,那么在这一时刻,他们之间的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互相斗殴。
因为在互相斗殴的定义中,强调的是双方均持有积极主动的伤害意图并付诸实施。
总而言之,对于是否属于互相斗殴的判断,不能仅仅根据到底是谁先发起的攻击动作以及谁做出的反击行为,更需综合考量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各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以及由此引发的实际结果等诸多复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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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钰明律师

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涉刑非诉业务、民事纠纷、政府、企业顾问等。在行政法律服务方面,曾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铁山港区交通运输局、北海市铁山港区应急管理局等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法律服务方面,曾任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北海万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参与办理过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逾数百件,主要涉及领域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物业纠纷。熟悉刑事辩护业务,主要涉及领域包括毒品犯罪、非法经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采矿、诈骗、集资诈骗、走私、开设赌场等罪名。扎根检察院和基层多年,擅于做群众工作,在基层法律服务、土地产权纠纷、征地拆迁、宅基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等领域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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