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刑
赔偿案件中,子女在责任上通常并无连带性质。
此类责任的实际承担人核心在于
犯罪行为人本身,而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亦应由行为者的个人全部财产承担。
唯独在特定情况下,如子女自愿替代赔付或存在特殊的法定情况,例如因子女与
刑事罪犯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所致之
赔偿责任等,方有可能涉及到子女的经济牵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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