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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有几种

时间:2024.11.0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928人
律师解析:
司法机关不予起诉主要原因如下:
首要原因即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况,即当犯罪嫌疑者并无任何犯罪事实,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载明了诸如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追溯期限等不可控因素时。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这主要源于犯罪情况相对较轻,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不必判处刑罚或是能够减轻、免除处罚的现实状况。
最后就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达到起诉标准而被决定不起诉,这种情况通常会在补充调查之后,由人民检察院重新审视证据,若仍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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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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