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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对方保险公司赔偿可以代位追偿吗

时间:2024.11.02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对于对方保险机构所作出的赔偿数额并不满意,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之下,便有权实施代位追偿这一策略。
所谓代位追偿,便是当由于第三方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坏从而引发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为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后,有权在该赔偿额的范畴之内,替代被保险人为第三方可求偿的权利进行维权活动。
然而,要实现这一权益,则需确保已经成功地从您自身所属的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且保险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此类代位追偿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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