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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属于什么犯罪类型行为

时间:2024.10.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无疑是一种触犯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的严重行为。
此类行径不仅对水生生物及其赖以生存的水域生态环境构成了极大的损害,还严重违反了我国多项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形式纷繁复杂,其中包括许许多多不可取的做法,例如选择在国家明令禁止捕捞的特定期间进行捕捞,或者采用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三令五申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捕捞等等。
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者,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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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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