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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担保形式及期限,是连带担保吗

时间:2024.10.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89人
律师解析:
若未对担保的类型和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则一般将其视为连带担保方式。
在此种情境之下,债权人有权根据自身利益以及实际条件的考量,选择向债务主体或是担保人提出请求权。
这主要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且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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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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