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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时间:2024.10.2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37人
律师解析:
在决定是否准许暂予监外执行前,需要面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行动范围一般会涉及到监狱管理机构或是法院等司法权体现形式。
在申请准许暂予监外执行时,需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罪犯必须患有严重疾病,且该疾病需要在狱外接受治疗;
其次,如果罪犯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可以考虑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最后,若罪犯因生活无法自理而需要暂予监外执行,但这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这种情况也是可以被考虑的。
在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供详尽的病情诊断报告以及相关鉴定证明等资料,以便相关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查与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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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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