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诉前
财产保全仅能施行一次。
这主要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之目的在于及时有力地捍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阻止被申请人采取各种手段如转移、隐藏财产等方式,使其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若准许多次提出申请,则极有可能给被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负担,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特殊情形之下,譬如发现了此前未曾掌握的财产线索,或者原先提出的
保全措施存在瑕疵等,此时便须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慎重考虑是否批准再度进行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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