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法院在进行
强制执行后,有权收取
拖欠款项,但并不承担向付款者开具发票的责任;
发票一般应由与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存在直接关系的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开具。
因此,在涉及到企业间货款往来的案件中,具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主体一般是实际收到货款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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