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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逸和自首怎样定罪

时间:2024.10.1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96人
律师解析:
对于逃逸自首行为,在做出量刑裁决之际必须全面地考量众多复杂的因素。
逃逸往往被视为一种加重处罚情节,因为这暗示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法律责任的逃避。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后能够主动自首,其表示出来的认罪悔过态度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判决的结果,有可能使其受到的惩罚得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理。
在实际确定罪名的时候,需要依据所涉及到的罪行本身所具备的性质及情节之严重性进行深入探讨。
举例来说,倘若存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自首的情况,那么即便构成犯罪,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惩罚措施也将相对于未发生逃逸的案件更加严厉。
然而,自首这一情节本身会被计入考虑范围并酌情给予适当的从宽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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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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