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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相殴打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24.10.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当确定两个当事人之间互相殴斗的事件性质时,重点通常在于对诸多因素的细致分析与评估。
这些因素包括但并不限于:
究竟是哪一方首先发起了肢体冲突、行为人的起因动机,以及所导致的实际损害结果等等。
若经过综合考量之后,发现无论双方皆具备主动攻击他人的意图及实施此种行为的能力,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无正当防卫或者其他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其进行自我保护的理由,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双方均可能被视为具有同等责任的互殴者。
在最后区分责任归属与具体承担份额时,相关裁决机关会依据双方的过失严重性、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等方面予以量化衡量与合理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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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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