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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维权法务
地区:新疆 - 阿勒泰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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