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经济性
裁员之生产经营困境的甄别过程中,往往需要对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与分析。
一般而言,当企业面临亏损、业务规模大幅度缩减、市场需求急剧下降、资金周转陷入极度困境等严峻形势时,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处于生产经营困境之中。
举例来说,若企业连续数个月份的营业收入显著降低,以至于其正常运营都难以为继;
抑或是成本高昂,利润持续呈现负增长态势,且无法借助常规手段有效地改善经营状况等等,皆可视为生产经营困境的具体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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