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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时间:2025.04.1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在符合特定条件下,诸如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正在怀孕或为哺乳期的女性以及生活无法自理但实施暂时性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等情况均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才是暂予监外执行的重点审查对象。
这是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并体现人道主义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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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超律师

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王林超,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710785198,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2012年8月参加工作开始至今,办理过各类委托案件,业务涉及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领域,经验丰富。同时积极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能为委托人提供较满意的服务。热心公益,服务热忱。努力服务于有法律需求的人。服务宗旨:讲公平正义太远,使委托人合法利益才切实际。 联系电话及地址:13656796411;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5号天时大厦17A-02室,浙江英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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