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通常情况下,
强制执行费用应由被执行方承担。
然而,若因被执行方的确无可供执行之财产,以至于无法收取
执行费用,则此项费用可能需由
申请执行方暂时代为支付,以便于未来待被执行方具备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向其追偿。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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