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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扰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是哪些

时间:2024.10.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55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骚扰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反复和持久特性。
例如,长时间或者不恰当的频繁发送骚扰性质的不良信息,或者多次实施非礼的身体触碰等等行为。
然而,若仅仅是偶然发生的,且具有一定孤立特征的行径,就通常难被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骚扰。
此外,骚扰行为理应给受害者带来实质性的困扰或者损害,具体可以包括精神创伤以及正常生活和工作情况的紊乱等等。
最后,骚扰行为还必须具备违法性,也就是说,它必须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良好习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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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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