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倘若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历经六个月之久仍然未能执行该项请求,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利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该案予以执行。在上一级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进行仔细审查之后,他们有权责令原先的人民法院在特定期限内完成执行任务,亦可直接做出由本院负责执行或指示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决定。

关于申请执行之期间,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时长设定为自自法规所设定之支付执行期限的最终一日起,以24个月为限。若是法规中明确指定支付应当分期进行,则应以此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届满日为准开始计算;若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支付期限,那便以法规生效之时作为起算点开始计时。因此,倘若借款人未能依约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可在前述法规规定的两年之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为两年。该时间段自法律文书所明确的履行期限截止日次日开始计算。若该文书所明示的履行期限采用分期履行形式,则需从最后一次应履行的日期计算之;如法律文书并未约定履行期限,则从该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进行计算。故而,在欠款纠纷案件得以胜诉之后,当事人可依据上述法规在规定时间内向司法机关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强制执行措施的时效性,主要看案件和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要是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资产,执行流程可能几个月就能走完。但要是被执行人财务状况复杂,或者有逃避执行的行为,那执行时间就可能变长,甚至超过一年。

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申请执行人无需预交执行相关的费用。因为这些费用通常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实际的执行费用,比如评估费用、鉴定费用等,可能需要申请执行人先垫付,等执行程序结束后,再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