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经
司法程序最终判定
抵押合同为无效,此时阁下欲取回
机动车登记证明书,请务必持有法院宣告有效的法律文件作为依据,明确告知办理
抵押业务的承接机构或相关个人您的需求,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将机动车登记证明书交还于您。
若对方拒绝履行此义务,您便可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书。
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管相关的
证人证言、书面
证据以及所有的沟通过程记录,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维权主张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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